建議移送管轄的條件有什麼?
一、建議移送管轄的條件有什麼?
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法律上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移送管轄需注意的程序問題有什麼?
1、移送管轄系法院對管轄權的自我判斷,受理案件法院以自己無管轄權爲由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爲有管轄權的法院,其移送管轄的做法是正確的;以其他法院管轄更合適等其他原因爲由移送是錯誤的。移送管轄既可以適用於同級法院之間,也可以適用於上下級法院之間。
2、移送管轄只能一次,因此,受移送法院既使認爲自己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既不能再將案件移送給其他法院,也不能將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或者拒絕接受移送,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這裏的上級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級法院。
3、移送管轄的期限。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轄的條件有三個,滿足任意一個都需要移送,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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