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辭職做律師迴避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辭職做律師迴避規定是什麼?
法院辭職做律師迴避規定是從人民法院離任之後兩年時間之內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法院辭職做律師是需要進行迴避的,律師法規定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執業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一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爲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二、律師需要進行迴避的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從法院辭職,那麼涉及到任職方面的話,是有迴避制度的。比如說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如果是屬於兩年時間之內不能夠再次的擔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也不能夠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主要就是爲了防止存在這有相關的案件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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