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規定出現哪些情形時仲裁協議無效
一、仲裁法規定出現哪些情形時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無效。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爲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二、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同時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因此,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結果,如果法院撤銷了仲裁結果,則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進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必要條件。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各方在約定仲裁條款時,往往因爲對仲裁不夠了解,而達成無效的仲裁條款,導致無法實現將爭議提交仲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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