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一、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應該向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根據該條的規定,省政府作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針對其起訴應當是向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爲了體現司法審判的公正,減少當地政府對於審判的干擾,各地的法院都在試點行政案件跨區域管轄,尤其是針對被告爲縣級政府以上一審行政案件,都會根據當地高院的跨行政區域管轄規定,由其他同級法院管轄。因此,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要格外留意當地的高院或者中院關於跨行政區域管轄的相關規定,爭取在法定的期限內,一次性找準管轄法院。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申請人。即申請必須在複議申請中,明確指出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誰。否則,複議機關的複議活動就無從進行;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指單行法律、法規對申請複議條件的特別規定)。
上述六個方面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複議所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這六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另外,申請複議還必須在法定申請複議期限內提出。
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向省內中級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比如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了警告或者是罰款或者要求有關經營單位進行停工停產的,那麼有關主體是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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