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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侮辱罪怎麼收集證據?

法律規定侮辱罪怎麼收集證據?

一、法律規定侮辱罪怎麼收集證據?

侮辱罪可以利用一切合法的方式收集證據。凡是能夠證明侮辱行爲事實存在的依據都可以作爲證據。但是證據需要形成證據鏈條,能夠充足表明對方行爲的嚴重性已經涉嫌犯罪。人證、物證、網絡上的圖片或文字,等等都可以成爲證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6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侮辱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行爲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

(3)文字侮辱,即以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是本罪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現實生活中,存在侮辱行爲完全是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這種行爲並且賠禮道歉,因爲這已經侵犯到他人的合法人身權利,當然了,若侮辱行爲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刑法當中的侮辱罪,這是屬於自訴類型的案件,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自己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