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詐騙罪無法減刑嗎?
一、觸犯詐騙罪無法減刑嗎?
對於詐騙罪只要符合法定的條款是可以進行減刑的;但前提是要表現得好而且也積極的承擔自己的過程;退還詐騙所得到的財物,那麼就可以得到減輕的條件,從而保障可以儘快的出獄。
在確定構成詐騙犯罪的情況下,自然需要嚴格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來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就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了。我們知道在監獄服刑期間,罪犯是可以爲自己爭取減刑機會的。
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詐騙情節嚴重?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透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其實對於已經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來說,除非是限制減刑的人員,如果犯罪行爲人存在重大立功、認真悔過等情形的,此時都是可以減刑的,減刑就意味着該犯罪行爲人的刑期縮短,不需要執行原來的刑期,可以儘快的刑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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