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碰到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自然人碰到合同糾紛怎麼辦?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透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行政調解。
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合同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1、要有明確的被告。
即必須在訴狀中說明被告是誰及其基本情況。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寫明包括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家庭住址、郵編、電話等情況。如果被告是單位的,需要寫清單位的全稱、地址、郵編、聯繫方法、單位法定代表人。
2、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必須在訴狀中明確提出讓法院依法保護的具體民事權利是什麼,同時提出相應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3、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即所訴的問題,必須屬於人民法院依法擁有管轄權,並符合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4、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即原告要起訴的案件必須和起訴者本人或單位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解決合同糾紛最常採用的是協商和解,最有效的方法是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案的起訴條件有四個,分別是有明確的被告,接受起訴狀的法院具有管轄該案件的權利,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原告是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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