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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租賃合同中的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租賃合同中的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租賃合同法律訴訟時效是三年,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時效爲3年。超過3年起訴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所以,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定要牢記其訴訟時效爲3年,超過3年起訴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我國最長訴訟時效爲20年,在這20年中,儘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0年的,法院也以超過時效來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1、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我國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何算“過分高於”,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

4、一般認爲,現行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爲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其實訴訟時效期間是僞劣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而設立的一項制度,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並且權利人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該權利人雖然沒有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但是喪失了勝訴權,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