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的界限有哪些?
一、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的界限有哪些?
1、侵害的對象不同。
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一方面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公衆的資金,而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另一方面,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僅限於資金,而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不限於資金,還可以是資金以外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
2、詐騙的方式不同。
集資詐騙罪由非法集資行爲和詐騙行爲符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只能是以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以外的其他方式實施。
3、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不同。
兩種犯罪的數額巨大的數額標準是不一樣的。
4、法定最高刑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二、集資詐騙罪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有哪些?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指下列情形:
集資詐騙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社會巨大動盪;造成被騙個人或者單位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致使被騙企業破產;詐騙數額巨大並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致使多名投資者死亡、精神失常;詐騙用於救災、防汛、優撫、扶貧、救濟款物、軍用物資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等等。
集資詐騙犯罪行爲是以集資的面目擠入合法資金市場的,侵犯的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因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廣泛性。被騙人數的廣泛性,也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點之一。而普通詐騙罪的行爲人也可能一次行爲詐騙多個被害人。如果行爲人以借款爲名多次詐騙了衆多受害人,但每次詐騙的卻是特定個人或單位的錢款,即使受騙人數衆多,也不能認定爲集資詐騙罪。因此,要認定行爲人的行爲屬於集資詐騙,必須能夠證實行爲人實施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對未實施此行爲的詐騙行爲,應認定爲普通詐騙行爲。
《刑法》中所規定的很多犯罪行爲是具有高度相似性的,但是之所以會規定爲不同的犯罪行爲,就意味着從本質上來說還是不一樣的,比如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以及構成數額巨大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所以應當瞭解其界限,從而準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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