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什麼內容
一、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什麼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地役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
2、地役權是爲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三、地役權滅失的情形有哪些?
1、土地滅失。土地滅失是任何以土地爲標的的物權消滅的原因,但地役權不但因爲作爲其標的物的土地(供役地)滅失時消滅,而且地役權也因需役地的滅失而消滅。
2、目的事實不能。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事實上不能實現,即供役地事實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時,地役權消滅。例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滅。
3、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地役權因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而消滅:第一,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第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4、拋棄。地役權人如將其地役權拋棄,供役地則因之恢復其無負擔的狀態,地役權歸於消滅;但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後,仍應支付地役權全部期間的租金。
5、存續期間的屆滿或其他預定事由的發生。地役權如有存續期間,因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其設定行爲附有解除條件的,因條件的成就,地役權消滅。
四、地役權和相鄰權的區別有哪些?
1、權利性質的區別。
相鄰權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2、權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相鄰權是法定的權利,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佔有人因相鄰而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地役權是約定的權利,當事人須經過約定而設定這種權利。
3、權利的內容不同。
相鄰關係的一方有權對相鄰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權設定的目的並非滿足不動產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權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對不動產是否相鄰的要求不同。
相鄰關係依法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合法佔有人之間,而地役權則既可以可生在相鄰的兩塊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合法佔有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在合法佔有人之間。
5、權利的有償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相鄰權是無償的、無固定期限的,地役權一般是有償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
地役權合同中除了以上基本條款之外,還可以約定其他的條款,例如違約責任,合同終止和解除條款等。在地役權合同履行期間,地役權可能因爲一些特定的原因滅失,例如土地滅失或者因爲不可抗力的因素已經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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