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2.36W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設立地役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民法典規定了地役權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幾項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具體來說: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如果不寫明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簽訂地役權合同,應當標明供役地和需役地兩塊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積,尤其對供役地的位置更應記錄細緻,並儘可能繪圖表示。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設立地役權是爲了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
(四)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體起止時間。地役權的期限是地役權存續的依據,應有明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地役權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權亦可有償亦可無償,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地役權合同通常是有償的。如果是有償的,需役地人與供役地人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費用的數額以及支付的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透過合同約定爭議的解決途徑和方式。如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約定、仲裁等途徑解決爭議。 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設立具體內容的地役權。
因此,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這裏規定的地役權內容,也只是一般地役權合同應當包括的條款,但不限於這些內容,並不是說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有關合同主要條款的規定只起到提示性與示範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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