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多少元才能向法院起訴?
一、借條多少元才能向法院起訴?
法律對欠多少錢會被起訴沒有具體規定,如果達到起訴條件的,債權人可以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爲原告,也可以成爲被告。但要成爲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即屬於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透過起訴成爲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爲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透過訴訟要求達到什麼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爲什麼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裏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爲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爲“事實、理由”,就是爲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職權劃分的範圍,即指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內部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工負責的範圍,即必須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也就是說這一爭議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方面的爭議。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這個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受訴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受理和依法審判。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
二、債務關係的訴訟時效
(1)針對沒有時間約定的債務關係
履行期限不明確時,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自己的償還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相關的義務。但是這個要求必須要給當事人一定的準備時間。此時,訴訟時效中的3年,就是自債權人要求對方履約而對方拒絕履約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自己的債權,而訴訟時效就不能開始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
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在主張債權之後,債務人同意履行了相關義務,此時就會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現象。同時如果,在訴訟時效中斷後,再次發生了同意履行相關義務事件的,就可以認爲訴訟時效的再次中斷。此時,訴訟時期要在中斷之日開始進行重新的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數量沒有規定。但是這種中斷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進行說明,否則不得任意中斷訴訟時效。
(3)但是如果債權人一直沒有主張權利,適用最長訴訟時效其,即20年。但是,超過了20年時,此時法律將不會予以一定的保護。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即使債務人借款的金額很小,但是到期不按照約定還錢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帶着諸如借條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明性材料,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般來說,只有是一些刑事案件,纔會規定涉案金額達到某一個特定的標準之後纔會立案處理。民事糾紛很少以此條件來判斷是否受理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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