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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上訴是否交上訴費?

一、被告方上訴是否交上訴費?

被告方上訴是否交上訴費?

被上訴人一般是不用交納上訴費用的,上訴費用由上訴人預交,等到案件判決結果出來後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主體有哪些?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前文已經述及,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爲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爲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爲申請人的相對方。問題在於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有上訴權。

實踐中出現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被告一方爲數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他共同被告沒有提,該異議被裁定駁回後,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共同被告對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是否應當對其上訴進行審查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當事人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處分行爲法律就予以認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管轄異議權,這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推定其放棄該權利。法院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作出裁定後,如果賦予沒有提管轄異議的共同訴訟人享有上訴權,實質後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間屆滿後喪失的管轄異議權,也即延長了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這與設定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主體應當是異議申請人及其相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不得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

因此具體如果是當事人發起的訴訟那麼這個訴訟費應該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不過等法院做出了最終的審理和最終判決之後,哪一方敗訴,這個敗訴費用最終是由哪一方承擔,因此如果被告最終勝訴,那麼也是不用繳納訴訟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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