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制和再審指什麼?
一、二審終審制和再審指什麼?
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經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我國的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實行的都是兩審終審制。但爲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得以糾正,於是在我國“兩審終審制”之外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
它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有別於一審、二審的一個具有補救性質的糾錯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審判監督程序的設定並不違背兩審終審制,正如有些學者所講,它的設定具有積極意義,透過不斷完善再審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審和二審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透過其自身功能的強化達到最終消滅再審程序的目的。
審判監督程序所審理的案件,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基於審判監督權啓動再審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於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後啓動的再審案件。該程序的設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維護權利的最後一道司法防線,是一種特殊的事後糾錯和救濟程序。由於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否定,就意味着要犧牲原判決、裁定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會影響爭議解決的效率。因此,爲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律對該程序的啓動進行了嚴格限制,尤其是對啓動主體和事由等的限制。
二、一般來說二審敗訴還能上訴嗎
二審敗訴還可以進行上訴。當事人對二審的判決不服的,還可以進行申訴,但是要符合申請的條件。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其未調查收集的,可以申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二審敗訴可以進行上訴,但一般需要符合案情有新證據或者原判缺乏證據或者事實模糊的條件纔會進行再審,佛則法律不會進行受理。一般一審之後收到判決書的十五天以內就可以再審,二審可以在六個月之內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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