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執行期限爲多久?
一、法院判決書執行期限爲多久?
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至於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
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二、民事判決書包括哪些內容?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三、民事訴訟執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爲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啓動執行程序。其次,採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範圍。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措施的規定。最後,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採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爲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爲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法院判決書執行是有期限規定的,一般是限制在二年之內,對於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的結果,那麼執行人是有權利申請強執制行,如果超過了時間再申請,法院不再會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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