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和解怎麼結案?
一、執行階段和解怎麼結案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會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如果已經對和解執行履行完畢,法院會以執行完畢的方式結案。根據《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1、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
1、立案後首先給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讓被執行人報告自己的財產;
2、發起網絡查控,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工商登記資訊,保險,證券,房產,車輛,民政登記資訊,所有銀行開戶資訊,以及手機上的餘額等,一經發現有財產,立馬採取凍結和查封措施;
3、打電話通知被執行人和申請人一起來執行局談話;
4、如果說成了或許和解分期還款,又或許執行完畢,也可能還不了,法院可能會採取拘留措施,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拒不履行可能會被按照拒執罪依法判刑;
5、查到的銀行餘額都可以進行扣劃,查詢到的房產和車輛,投資的股票證券等都可以進行拍賣變現,以此來償還欠款;
6、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者名下無財產,將會對被執行人採取失信限高措施並且發佈懸賞公告。
執行階段和解的法院可以終結執行有雙方當事人自行處理。雙方當事人都應該嚴格的遵守相關的規定,調解協議依舊擁有法律效力。一旦有違反的法院可以對當事人依法強制執行。這時候被執行人就會變得十分被動,因此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纔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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