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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執行的後果是什麼

妨害民事執行的後果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妨害民事執行的後果是什麼

(一)拘傳

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二)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爲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並指出其行爲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爲15日以下。

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妨害民事執行的後果作出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透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綜上所述,這個妨礙民事執行就是指破壞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阻礙審判活動或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於不同情況的妨礙民事執行的話也是有對應的處罰手段的,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話還有可能會被拘留和判處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