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死亡怎麼辦?
一、被申請執行人死亡怎麼辦?
被申請執行人死亡可以追加被執行人。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對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作了明確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這裏可以做擴大解釋,即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申請執行之前權利人就已經死亡,由其繼承人做爲主體申請執行,這種情況就不存在變更申請人的問題;另一種情況是在執行過程中,權利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成爲申請執行主體,這就是變更申請執行主體,在這種情況下,權利的繼受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應當享有該權利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權利繼受人的地位,是可以立案受理的。
二、導致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原因是什麼?
1、債權人主張權利。法律文書生效後,依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藉助國家公權力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這種權利,並不排斥債權人私下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1)債權人徑直向對方主張權利。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往往會採取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來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面對面地追債,也可以透過信函、電話、電報等方式向對方主張權利。
(2)債權人透過中間人主張權利。由於雙方當事人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面對面主張權利可能會產生不必要誤解和麻煩。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債權人可以透過自己信得過的或與對方有某種聯繫的中間人主張權利。如雙方共同的同學或對方的親朋好友等等向對方轉達要求其主動按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3)債權人透過有關組織主張權利。村(居)委員會及鄉鎮司法、調解機構具有民事調解,化爭止紛的義務和職責。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雖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但從性質上來說其仍是民間糾紛,債權人可以請求上述組織透過協調方式來解決雙方債權債務糾紛。
(4)債權人申請執行後撤回申請。申請執行人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依據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其主動地申請撤回執行申請。
2、主動履行部分義務。法院裁決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部分義務,尚未履行其它義務。
3、雙方和解重新約定履行義務的期限。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在經濟困難、暫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訂立分期履行的協議。
4、其他導致申請執行期限中斷的事由。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中斷事由發生後,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從中斷事由發生後重新計算兩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由於法律對時效中斷的次數沒有限制性規定,根據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仍然可以依法中斷,沒有次數限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申請強制執行的話,必然是會涉及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如果是被申請人死亡的狀況之下會需要採取一定特殊的措施,比如說可以由繼承人來進行繼承。當然了,也可以透過申請追加被申請執行人的方式來完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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