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唯一住房被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目前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一)被執行人住房超過生活所必需的認定標準
不能單純以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數量爲標準,應結合被執行人的居住情況、房屋面積、房屋價格等多種因素予以認定。
1.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實踐中經常存在這樣的情況,被執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時因從事生產經營又從第三人處租賃房屋,並且長期固定在租賃房屋內從事日常生產生活;或者被執行人在城鎮購置了商品房,同時又在農村承包集體土地從事畜牧養殖或經濟作物種植,爲了生產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臨時建築長期居住。被執行人對住房享有所有權,因此只要被執行人享有穩定的居住權,即使該第二處住房並未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也可以認定被執行人的住房已經超過了生活所必需的標準。
2.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儘管被執行人除唯
一住房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與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如果被執行人長期居住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屋,並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給第三人用於收益。由於被執行人具有相對穩定的其他住所,因此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被執行人的住房已經超過了生活所必需的標準。
3.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對於被執行人的房屋面積明顯超過生活所必需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當地建設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最低
4.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考慮到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對於認定被執行人住房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的另一標準就是價格判斷原則,法院可以依照被執行人住房在當地的市場價格作爲參考標準。因爲在經濟發達地區或者大城市,不同地段的房屋價格差異很大,當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所處的位置、地段、結構或用途等條件使其實際價值較大,評估變現後即使安置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後仍有足額房產變價款實現債權,則法院可以認定被執行人的住房已經超過生活所必需的標準。
(二)被執行人住房超過生活所必需的認定程序
對於執行超過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時,法院必須持十分謹慎的態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進行認定,合理地保障被執行人的異議權、複議權,纔會有較強的說服力和實踐操作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申請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一般是不能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只有確定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那麼纔可以依法的獲得受理,所以,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確保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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