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在外地怎麼處理?
一、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在外地怎麼處理?
被執行人或者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執行法院可以委託外地的法院代爲執行,而當地的法院有義務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由此可見,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受訴法院可以委託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
理論上講,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均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執行中,執行申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資訊,法院也有職責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資訊。
根據實踐經驗,當事人應當委託律師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然後由法院進一步查實後進行執行,尤其是當前法院案件多、執行人員少、各部門對法院的執行不配合等因素困擾執行,因此當事人主動另闢蹊徑、查找線索成爲案件得以成功執行的關鍵。
二、超過強制執行時效可以再次訴訟嗎?
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後,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超過法律上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之後,是不可以再申請上訴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時,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已經下達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外地可以委託外地的法院代爲執行。超過法律上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之後,是不可以再申請上訴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時,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已經下達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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