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公告期限是多久
一、法院執行公告期限是多久?
法院執行公告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透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資訊,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資訊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啓動程序。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後,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機構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二十九條 委託執行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執行擔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 執行當事人變更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綜上所述,若人民法院決定啓動強制執行程序,是需要將強制執行相關的一些資訊進行公告的,但涉及商業祕密及國家祕密的除外。在法院正式執行強制措施之前,也會先通知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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