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申請再審是在哪個法院
一、民事糾紛申請再審是在哪個法院?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怎樣寫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格式: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再審申請書”。
二、正文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本文書是認爲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申請再審的,所以,當事人只有申請人一個方面。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係。
(3)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託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審申請的原因。寫明不服哪個人民法院的哪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依次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原終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的製作日期、文書編號、文書名稱。表述爲:“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 月 日()字第 號,申請再審。”
3.請求事項應寫得簡明扼要,言簡意賅。
4.事實與理由。這是本文的關鍵部分,應根據法定內容來寫。
再審申請,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內容比起訴狀、上訴狀複雜得多。既要寫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又要寫二審判決、裁定的錯誤。如何把理由寫得井然有序,避免重複、累贅,這是個寫作技巧問題。要把理由部分寫好,首先應從整體內容上思考,明確所要表達的中心思想,然後,對所掌握的材料進行歸類。具體制作時,可劃分爲以下幾個大的層次:
第一層,綜述案情。可以先撇開一、二審的裁判,將民事糾紛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情況寫出來。這一層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有事實、有相關的確鑿的證據證實。如果不先綜述案件事實,直接批駁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或裁定,就會覺得缺乏總體感。因爲,從邏輯學上說,綜述案情,是先舉出正確的結論。下邊的批駁,是運用論據進行分析論證的證明過程。但這一層不必寫得十分具體、詳細,簡明扼要地寫明案情即可。
第二層,具體分析論證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或者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或者違反了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河私枉法行爲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可能是一個方面的,也可能是多個方面的。無論什麼情形,在批駁認定事實錯誤時,要注意運用證據;批駁適用法律、違反程序錯誤時,要注意弓傭法律原文,尋求立法的原意。如果有新的證據,而且這些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就要將事實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的真實情況如實寫出,並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說明證據的來源。
這一層次要求寫得具體周詳,論述要有根有據,合理合法。不要空發議論,泛泛而談。
第三層,總結全文,闡明進行再審合乎法律規定。這一層次以法律規定爲準繩,衡量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錯在哪裏,爲什麼錯;當事人申請再審,爲什麼正確,等等。
三、尾部
1.主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製作本文書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
(1)物證 (名稱)件;
(2)書證 (名稱)件;
(3)有證人的 ,要列出證人的姓名和住劃
當事人對於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結果不服,除了上訴外還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可以向原來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提出。如果是向上一級法院,當事人應該在拿到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提交再審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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