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公證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2、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爲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3、公證機關在辦理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範圍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公證時,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未經公證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在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徵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4、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5、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
(二)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
6、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一般情況下,僅憑藉款合同肯定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但如果透過公證機構賦予了強制執行力,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憑藉公證機構的公證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需要經過起訴這一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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