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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和不起訴的區別有哪些?

一、撤案和不起訴的區別有哪些?

撤案和不起訴的區別有哪些?

發生的階段不同,不起訴發生於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作出。撤銷案件發生於偵查階段,由人民檢察院的反瀆、監所部門作出。法律效果不同,撤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承擔任何不利後果。而不起訴又分爲相對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

不起訴和撤銷案件是兩種形式不同但法律後果基本相同的程序處理決定。做出不起訴決定和撤銷決定後,都意味着程序上終止了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因而適用的條件和對象基本相同,但是這兩種處理仍然有一些不同之處:

(1)適用階段不同。撤銷案件只能適用於偵查階段,不起訴則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

(2)適用對象不同。撤銷案件只能由有權立案的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適用於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也可以適用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3)使用的主體範圍不同。不起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既可以有人民檢察院作出,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作出。

(4)意義不完全相同。撤銷案件具有明顯的糾錯性質,不起訴則具有不能追究、從寬處理和糾錯的三種屬性。

二、免予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

(1)不起訴是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纔可以使用;免予起訴是被告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在應負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只是由於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2)不起訴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就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免予起訴的適用,需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斟酌法律上的規定作出具體決定。

不起訴針對的是沒有實質犯罪行爲或犯罪未遂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免於起訴是指已經構成犯罪事實,必須負刑事責任,但是由於刑法的規定不需要處罰。不起訴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而免於起訴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狀況來作出決定。

標籤:起訴 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