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造假罪怎麼處罰?
一、民事證據造假罪怎麼處罰?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而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僞造、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爲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國《刑法》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對民事訴訟當事人僞造、毀滅證據的行爲不能進行刑事處罰,《民事訴訟法》與《刑法》在規定上就產生了矛盾。對僞造、毀滅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爲進行刑事懲罰,有利於充分發揮《刑法》保障作用,有利於民事訴訟法與刑法銜接。
二、什麼是民事證據
民事證據,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民事證據是民事訴訟中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可以表現爲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這七種形式。這幾種證據表現形式也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幾種證據方法,即以某種證據形式來證明自己主張的方法。
從證據的特徵來看,證據必須與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另外,按照證據客觀性的觀點,證據還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證據不僅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也是法院認定爭議的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的根據。只有經過質證和認證的證據,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和裁判的根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有人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存在一些作假行爲,那麼是屬於妨害我們國家正常的案件審理秩序也就是妨礙司法秩序,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處罰,通常情況之下可以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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