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規定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規定是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我國分爲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過程中的財產保全,當事人要求進行財產保全的具體金額,只能夠是所提起的訴訟請求的範圍。
二、保全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1、人民法院依照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3、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5、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6、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爲,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我們國家法院在處理訴訟財產保全案件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是保全的範圍以及保全的具體時間規定。保全的財產範圍僅限於當事人的訴請,並且保全的財產不能夠是有爭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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