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的陪審員當律師要回避嗎
一、原先的陪審員當律師要回避嗎?
陪審員當律師的話在特定情形下是需要回避的,根據《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託人利益衝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爲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二、辯護人的範圍。
下列人員均可被委託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其實,也並不是說律師之前在人民法院當過陪審員,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進行迴避,如果不存在着需要回避的情形,不能因爲是陪審員就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了。陪審員離任兩年之後,可以做辯護律師,該回避的時候進行迴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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