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是什麼?
一、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是什麼?
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小組將清算報告遞交至法院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後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公司登記機關依清算組的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後,公司終止。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願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後,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申請人在其個人債權及他人債權均得到全額清償後,未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申請人的請求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後,公司可以繼續存續。
二、申請清算的情節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三、強制清算的簡介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中僅僅規定債權人申請公司清算的權利,而對於其他主體包括公司股東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請沒有規定。針對這個侷限,《公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司法解釋將“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作爲公司股東提出清算申請的前提條件,既體現了對股東權益的維護,同時也平衡了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三方的利益。
關於強制清算的期限,《公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爲六個月,即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爲了更好的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允許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序的進行要受到人民法院的監控。雖然法律規定強制清算的期限一般爲六個月,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對於延長期限的長短,法律並未做出限制性規定。
強制清算的重點一般放在了強制二字上,一般是由於公司有無法償還的債務無法繼續運營公司而採取的一種不得已而爲之的辦法。通常來說清算小組都是由法院方來組織委派的,清算的過程也是比較複雜和漫長的,清算完成後所得必須優先進行債務的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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