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後掛失止付嗎?
一、公示催告後掛失止付嗎?
公示催告後應當掛失止付的。掛失止付是當權利人遺失支付證明掛失後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及其它有價證券(記名股票、提單)的最後持有人當遇到法定事由如被盜、遺失、滅失等,申請不明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60天不申報或申報無效,票據權利歸持有人所得。
二、掛失止付與公示催告的相關內容
1、掛失止付
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要素填定齊全的支票;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不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有: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未承兌的商業匯票。
掛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處申請掛失止付,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記載:票據喪失的事由、票據和種類、編號、票面金額、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姓名、聯繫地址等;失票人應在通知掛失止付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的,應在12日內以止付通知書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內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如有人持所喪失的票據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爲:一是申請。失票人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其中票據的付款地是指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二是受理並公告。法院經審查決定公示催告後,通知票據付款人暫停支付,並在3日內以文字形式發出公告,督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時間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長不超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票據轉讓的行爲無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三是申報權利。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應裁定終結程序,向申請人和付款人發出通知,由票據權利人憑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請人請求付款。四是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無人申報權利的,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做出判決;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宣告票據無效。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獲得票據權利,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
法院在給出公示催告之後是需要當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內完成的,如果因爲票據丟失沒有及時申報或者聯繫不上當事人的,在六十日之後視爲公告自動送達,內容自動生效。掛失止付也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過時間限制的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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