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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民事案由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民事案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民事案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案由分類有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二、非法侵佔是不是民事案由?

數額大的構成刑事責任,屬於刑事案。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爲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爲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爲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三、民事案由旅遊合同糾紛該如何解決?

旅遊合同糾紛的解決,主要採取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法,茲簡述如下:

(一)協商協商

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遊合同糾紛。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透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一般採用這樣幾種方法:

1.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協商解決的方法;

2.由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相互協商解決的方法;

3.在一定的組織機構參與下主持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二)調解調解

是指旅遊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

(三)仲裁仲裁

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兩種。國內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在法律上,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都有關於仲裁的原則規定。在實踐中,國內旅遊公司糾紛的仲裁,都由我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涉外旅遊合同糾紛的仲裁,由於要依據當事人的協商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所在國就可能出現在我國、對方國家或者第三國。

(四)訴訟訴訟

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旅遊合同糾紛的活動。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旅遊合同糾紛案件,是解決旅遊合同糾紛的最終方法。

現今社會,人們的素質跟隨社會的發展在逐漸提升,人們的法律意識更是有所提高,一般情況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簡單的案件都屬於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案中,案由是非常多且雜的,比如經常見到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