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處理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一、民警處理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一般是受理後,能夠確定非違法犯罪行爲,屬於民間糾紛或民事糾紛時,是勸解促合,透過明法析理,讓當事人知之自我過錯或不當,達成雙方諒解,止息糾紛,事結即案了。如果不能達成諒解(在不違反治安處罰法和刑法時)告知當事人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能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二、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透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透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透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爲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這裏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透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針對民警處理民事糾紛怎麼處理的這個問題,答案是很簡單的,一般民警受理案件之後,如果發現這個案件只是簡單的屬於民間糾紛或民事糾紛時,是勸解促合,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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