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局違法辦案怎麼辦?
一、法院執行局違法辦案怎麼辦?
法院執行局違法辦案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爲15天,刑事案件爲10天)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如果判決業已生效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請再審或進行申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法律法規關於違法審判情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7種違法審判情形必須追責,7種違法審判的情形分別是: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2 、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僞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 、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 、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在當代社會法院他們所進行的一些行爲的話,都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這樣的一種辦案的手段的話,它是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的,如果說確實存在着違法的情況的話,可以投訴舉報或者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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