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拒不履行怎麼辦?
一、先予執行的拒不履行怎麼辦?
法院下達先予執行的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暫緩執行與中止執行的區別有什麼?
1、啓動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啓動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3條、第7條、第9條;啓動中止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的第234條。
2、作出法律文書的機構和名稱不同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3條、第264條的規定,受託法院在委託法院通知駁回案外人異議、作出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裁定期間可以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名稱是暫緩執行決定書;中止執行由執行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4條規定,受託法院無權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名稱是民事裁定書。
3、期限不同
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而中止執行未有期限限制。
4、恢復執行的條件不同
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條件是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作出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失;中止執行恢復的條件是中止執行的條件消滅。
暫緩執行與中止執行存在4個方面的區別,首先是執行的條件不同,其次是啓動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然後是作出法律文書的機構和時間不同,最後就是期限不同(暫緩執行的期限是在三個月之內,而中止執行是沒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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