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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死亡賠償款怎麼分配?

在司法實踐中,諸如交通肇事、搶劫殺人等犯罪行爲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其嚴重性的體現除了剝奪受害人的合法生存權以外,還由於受害人的死亡對受害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傷害,因此,此類罪行一般都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案件,那麼,對於死亡賠償款怎麼分配呢?

按規定死亡賠償款怎麼分配?

一、按規定死亡賠償款怎麼分配

1、分配主體爲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纔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爲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爲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爲。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透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特點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行爲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死亡賠償金的特點:

(1)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綜上所述,關於死亡賠償款怎麼分配的問題,鑑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特點是對受害人近親屬的指向性賠償,既不是受害人的遺產、也不是受害人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按照受害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順序分配,原則上採取協商分割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