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一、產品質量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產品質量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與用戶、消費者首先透過協商,達成和解。
2、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主持的調解。
法院調解是以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時,先進行的一種調解。
3、申訴: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而且達成書面協議將糾紛交給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糾紛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裁決一裁終局而且具有強制性,表現在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者所作的裁決就具有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也是仲裁和調解的區別所在。
5、訴訟:當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後途徑。
產品質量合同糾紛可以歸爲侵權,也可以歸爲合同糾紛,如果起訴至法院確定案由時,律師要考慮主張侵權能爲當事人獲取最大利益還是主張合同糾紛能獲得最大利益。如果因產品質量造成人身損害,確定爲侵權的話,權利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果確定爲合同糾紛,則起訴時無法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處理產品質量合同糾紛有什麼風險?
(一)未建立合同糾紛處理的有效機制,糾紛處理不當,導致利益受損;
(二)未收集充分的對方違約行爲的證據,導致在糾紛處理過程中處於舉證不力的地位;
(三)未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能導致應享有的利益受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合同糾紛處理不當會導致利益受損,透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要向法院提供訴訟所需的證據,合同糾紛從本質上來說是民事糾紛,需要採用民事手段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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