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父母離異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父母離婚小孩子需要準備離婚證,戶口本,監護人的身份證等。如果在十週歲以下可以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改名申請,只需要雙方親生父母同意即可,如果小孩子在十週歲以上則需要經過小孩子的同意纔可以更改名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更改姓名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寫更名申請;
2、街道或單位的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週歲要公證的,不過不是很嚴格,你可以先不公證,可以節省公證費200元的);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14。
三、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有哪些?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正在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4)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綜合上面所說的,父母離異可以對孩子的名字進行更改,但前提一定要獲得父母雙方的同意,因此,在進行更改名字就一定要協商好,而且還需要諮詢清楚,這樣才能變更成功,所以,變更名字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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