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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沒落戶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孩子沒落戶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先去上戶口,再直接在上戶口時提交名字即可。新生兒父母去婦幼保健站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先起好新生兒姓名,出生證一旦簽發就不得更改。若需要申請更改名字,一般都是要求給孩子辦理入戶以後,纔可以到戶籍部門申請更改資料的,不可以未辦理入戶直接更改名字。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監護人爲孩子辦理入戶以後,可以提供以下資料到戶籍部門申請辦理名字更改手續:

1、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6、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

7、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和以前的戶口證件等權威原始依據、單位人事部門的人事檔案證明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出生證明是無法修改的,若需要更改小孩名字是要求公民給小孩辦理入戶手續以後,再帶上戶口簿原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等資料,由監護人代爲申請更改孩子名字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國的新生兒出生之後,是還沒有上戶口的, 此時是無法辦理相應的身份證明的,所以新生兒上戶口的時候,是應當使用正確的名字的,如果是真的遇到了不合理的情形的,此時也是可以請求公安機關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