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是什麼?
一、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是什麼?
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
治療工傷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單位不出人護理由單位支付護理費,標準按當地規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標準劃分爲三個不同等級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這種情況,要求護理費要符合需要護理的條件,取得醫療機構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證明意見。
二、發生工傷賠償項目有哪些?
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
致殘的,除前述賠償項目之外,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發生了工作性傷害之後,具體的賠償方面的問題並不是特別瞭解,比如說有生活護理費用,這是有一定的支付的標準的,不管怎麼樣是需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相關的護理責任的。如果說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責任的話,可以提供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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