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高空拋物未傷人也要拘留
一、東莞高空拋物未傷人也要拘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人員受傷的,但如果有社會危害性的,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如果高空拋物沒有傷人,情節較輕的話,可以按照違反治安管理進行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爲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拋物這種行爲是很容易導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即使他人沒有受到傷害,那麼也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輕者按行政拘留來進行處分,但如果情形是嚴重的還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這就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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