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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和好意施惠的區別是什麼?

一、贈與合同和好意施惠的區別是什麼?

贈與合同和好意施惠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爲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爲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爲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 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爲既不是法律行爲,也不是事實行爲,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爲,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爲。而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爲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爲;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爲,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着差別。

(3)目的不同 好意施惠行爲中,行爲人實施施惠行爲的目的並不是爲了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在於行爲人慾透過施惠,如幫助別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和幫助別人而使自己的心情變得愉悅;而無償合同中,行爲人具有爲他人謀取利益,並且願意受這一關係約束的意思,繼而使得該行爲受到法律規範所調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比如甲將自己的自行車贈與乙的行爲,就形成了一個贈與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爲拘束的意思不同 好意施惠行爲中,當事人的施惠行爲欠缺法律行爲的效果意思,並沒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開頭的案例,乙並沒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爲而受該行爲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爲中的效果意思這一要素,因此甲與乙之間是一種好意施惠關係,而非無償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爲;而無償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約束,儘管一方當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報酬,但並不是說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在有些無償合同中,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安全返還物品的義務。這一區別是好意施惠行爲和無償合同的本質區別,也是區別二者的關鍵因素。

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關係

1、所謂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係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爲。這是合同的本質特徵,這一特徵明確了合同行爲與單方法律行爲的界限。

3、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任何法律行爲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爲區別開來。

4、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範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爲自由,並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包括將選擇其行爲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爲對象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

有關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的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贈與合同和好意施惠的認定上,必須在符合好意施惠的基礎上纔可以進行處理,但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可以按照合同的方式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