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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既遂與未遂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嗎?

拐賣兒童罪既遂與未遂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嗎?

一、拐賣兒童罪既遂與未遂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嗎?

1、拐賣兒童罪既遂與未遂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也有可能不會。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應以犯罪分子是否已將被害人拐騙、綁架、收買到手,或販賣、接送、中轉被害人,並實際控制被害人爲標準,已拐騙、綁架、收買到手,或販賣、接送、中轉被害人,並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即爲既遂。否則才爲未遂。

二、何種情況成立拐騙兒童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

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託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爲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爲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爲了供其使喚;也有的是因爲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爲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爲,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羣衆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爲,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採取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得不滿14週歲的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情形既認定爲拐騙兒童罪既遂。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期間,就需要確定拐賣行爲是否已經既遂。若同時存在既遂犯、未遂犯,法院會先判決既遂犯,然後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