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等轉發量超過多少構成誹謗罪?
網絡資訊時代,微博微信等快速發展,出現大批新型公衆人物,稱之爲“網紅”,虛擬化的環境使得網絡變得難以準確的依法治理,大衆在暢所欲言的同時,必須以事實爲證,不得捏造誹謗傳播謠言恐惑人心,“粉絲”量大的公衆人物更得注意言行,以免一不小心便觸碰到法律的底線,那麼,轉發量超過多少構成誹謗罪?
一、微博微信等轉發量超過多少構成誹謗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二、誹謗罪定義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客觀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爲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主體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爲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爲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爲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轉發量超過多少構成誹謗罪?瀏覽次數達到5000,轉發量達到500即能構成誹謗罪。言者無心,聞者有意,雖說轉發瀏覽的人數不在發佈者自己的控制下,但要避免違法,必須得從源頭上制止。網絡資訊時代,生活學習大多來源於網上,規範上網秩序,有利於建設和諧社會,共築平安中國。文明上網,理性辨是非。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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