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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譽權要有損害結果嗎

一、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侵害名譽權要有損害結果嗎

根據我國侵權行爲法理論,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權行爲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損害事實,且這種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爲間存在有因果關係,四是侵權人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也可以分爲四種,其中侮辱和誹謗是兩種主要表現形式,侮辱行爲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頭語言或者形體語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誹謗也分爲口頭和文字誹謗。另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一些不道德或者違法的行爲或者以口頭、書面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爲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的解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二、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包括對名譽的損害、和由此產生的財產損失。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認定行爲人對他人名譽的損害,並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爲判斷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譽損害的依據。例如,故意散佈捏造的事實,損害某人名譽,但此人並不知曉這一侵害情況,或者雖然知道也不以爲意,並沒有爲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爲仍構成對他的名譽的損害。名譽受損的後果有時可能很明顯,例如親戚朋友與其斷絕往來,配偶與其離婚,周圍的人對他輕視、嘲笑、怨恨、議論等。有時可能不明顯,難以確定。

是侵害名譽權的間接後果。它是反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譽權行爲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損害,包括受害人心理上的悲傷、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對受害人的折磨。精神損害的表現有時很明顯。例如,受害人在受到侮辱或誹謗後,當場昏死、舊病復發,或者鬱鬱寡歡、精神失常等。有時表現得不明顯。例如受害人喜怒不形於鈀,只在內心深處受精神痛苦。評定精神痛苦的程度,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加害人的主觀狀態、實施加害行爲的場景或者加害人實施的加害手段、行爲內容的惡劣程度、影響範圍的大小等。

財產損失是侵害名譽權的另一間接後果。例如,侵害他人名譽權,致使受害人被降級、解聘,或者沒有評上應評上的職稱而且導致的工次收入的減少。侵害法人名譽,導致該法人形象受損從而銷售收入下降,引起巨大的銷售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的有無及大小,應考慮被害人工作的性質、經營的狀況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侵害名譽權要有損害結果嗎?綜上所述,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需要有損害事實,而且這種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爲之間存在相應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侵害名譽權要有損害結果,才能構成侵犯名譽權。名譽權的侵害嚴重影響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公民對自己的名譽權享有不可被侵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