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名譽權侵權管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網絡名譽權侵權管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對於網絡名譽權侵權這一類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裏也做了說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但網絡不同於以往傳統的地域概念,並沒有一定的空間概念。由於在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爲的實施、發生均在網絡上,而網絡上的言論又是廣泛流傳的,所以對於侵權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認定有一定的困難。
分析我國民訴法關於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其中所述的被告住所地比較容易理解和適用,關鍵在於對侵權行爲地的理解,上述案件也均側重於此。按照民訴法若干意見的解釋,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能否找到一種更方便、更適應網絡新形勢的管轄基礎呢?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來看,我國確定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爲“原告就被告”,該原則確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問題。實際上,“原告就被告”原則是大陸法系較早建立的一項管轄原則,但隨着一些新類型的案件如知識產權案件、網絡案件的興起,其便於訴訟的目的往往不能得到實現,反而導致原告訴權無法得到保證,被告逍遙法外的後果。權利人爲保護自己的權利疲於奔命,這有違於管轄原則的初衷。管轄原則的基礎應當是在方便訴訟和更好的保障當事人權利等諸方面找到一個良好的平衡點,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管轄原則。
從網絡的特性看,由於侵權行爲透過網絡來實施,使侵權行爲的影響力不斷擴大,被告透過其侵權行爲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權後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爲嚴重。同時,由於網絡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比傳統的侵權行爲更方便地指向原告所在地。被告的商業行爲試圖進入原告所在地,侵害原告權利,可以表明其願意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或者說被告是可以預見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結果的。
二、怎樣提起名譽權侵犯的民事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當事人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審理,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與他人發生爭議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的具體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何人爲對方當事人。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判決的要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要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的理由。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能夠透過行使審判權予以解決的事項。同時,訴訟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在我國,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和相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上有嚴格的界限。對第一審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是一般管轄原則,適用一般性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還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具備了上述幾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 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 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綜合上面所說的,名譽權就是個人的權利,不能隨便的被他人進行侵犯,如果利用網絡的行爲來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那麼就一定找對管轄的法院進行起訴,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住所地進行訴訟,只要合法就可以得到一個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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