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案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通常可以透過以下方法處理:
(1)在發生高空墜物後,有關管理人員要立即趕到現場確定墜物造成的危害情況。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或撥打急救電話;如造成財物損壞,要保護現場、拍照取證並通知相關人員。
(2)儘快確定墜落物來源。
(3)確定墜落物來源後,及時協調受損受害人員與責任人協商處理。
二、高空墜物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爲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爲,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二)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 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爲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爲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爲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爲人的行爲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爲人的過錯。行爲人的過錯是行爲人在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或者是擱置物一旦造成他人的損害那麼其所有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非所有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樣纔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責任。高空墜物,一般是將所有者列爲被告,而想要追責也是要求所有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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