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多次高空墜物犯法嗎?
如果導致他人受傷或者喪命就隸屬侵權職責法中的“高空拋物使人損害的”侵權做法,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該樓層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給以賠償。
1、承擔責任的主體
(1)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爲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賠償的計算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依據法律規定,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拋物行爲致人死亡,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拋物行爲致人損傷,則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是民事侵權的違法行爲,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爲,要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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