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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罪有什麼內容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罪有什麼內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罪有什麼內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

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針對近年來不斷髮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把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依法懲治犯罪,妥善審理民事糾紛,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全面保護人民羣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人民羣衆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作爲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在依法懲治此類行爲的同時,要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全力維護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二、高空拋物罪高空的界定有哪些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若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由可能加害者進行補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一)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二)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罪高空的界定有從高空進行拋制物品,並且導致了他人受到損害的,會以故意傷害罪進行判處。如果故意進行高空拋物,但沒有使他人遭受損害,但是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則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