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高空墜物傷人誰承擔責任?
如果找不到墜落物的主人,可以要求該大樓內的可能加害的所有住戶對其進行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據此,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則所有的住戶都要對自己是否是加害人進行證明,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則要對受害人進行適當的補償。
二、高空墜物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有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綜上所述,由於一些大樓的住戶生活習慣不好,或者是平時不注意,可能導致高空墜物,導致人員受傷的,必然有人要承擔責任。大樓可能加害業主不能舉證自己沒有拋物行爲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最終產生的治療費用等平均承擔,這是高空墜物的無過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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