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虐童的相關法律處罰有哪些?
一、關於虐童的相關法律處罰有哪些?
關於虐童的相關法律處罰有: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父母或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家庭成員的虐待,定虐待罪。
量刑: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學校、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因《未成年保護法》、《刑法》等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是引導性條款,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新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1、身體虐待
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爲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兒童爲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註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虐童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爲,兒童不論是身體還是精神上都沒有成熟,如果遭受了虐待將會對身體和精神上帶來非常大的打擊,對於兒童的成長會造成非常的負面的影響,因此如發生這種行爲的將會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對兒童造成的傷害進行不同程度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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