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機構人身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幼兒機構人身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依據法律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指在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者在其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中,由於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教育、管理職責,致使學習或者生活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遭受損害或者致他人損害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學校只要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損害,那麼在認定責任的時候就要看是否屬於學校存在過程,是否有盡到自己的本職工作,這樣才能確定出責任會由誰來進行承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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